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債權人宗瑩交通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不得請求年息百分之六,僅得依民法請求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