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08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7,920元(計算式:1,236.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20
0元=3,95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