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574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李三剛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茂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茂源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2年2月3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證,債權人對喪失權利能力之人請求,於法無據,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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