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玟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36號),惟被告宋玟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萬6,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6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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