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告 邵國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