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860號債權人 周彩合 (即被繼承人 周双明 之繼承人)債權人 周世偉 (即被繼承人周双明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丹春蕭針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周双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遺產(本件債權)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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