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麗寶 SMART學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忠禹 被告 徐國炎
張瀚文 黃士誠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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