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8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子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依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經法院裁定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監護,而債權人未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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