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子豐 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