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玉南上列受刑人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玉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玉南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07年7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於
107年8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於107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基交簡字第828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6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
61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24日以107年度士交簡字第79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7年7月2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3832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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