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13號聲請人工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秝盛工程有限公司洪恳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相對人究為洪「」祥?抑為洪「恳」祥(所提本票發票人為洪祥,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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