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余啟瑞
蕭文忠 被告 翁金鐘 上列被告翁金鐘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張國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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