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七號
原告丁○○
癸○○丙○○乙○○辛○○○住高雄甲○○○住高雄己○○庚○○壬○○被告戊○○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