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3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3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