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112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告 施陳美麗 (即 施文彬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施文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施文彬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外人施文彬於民國93年5月2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詎施文彬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施文彬於101年1月10日死亡,被告經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信用貸款

209,710元

8.88%

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888%

自民國95年4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29日止

1.776%

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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