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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