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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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馬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乙○○
      甲○○
      丙○○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速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乙○○、甲○○、丙○○、丁○○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
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
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
可者,不得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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