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1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0月22日下午2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通 譯 謝依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 陸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晶瑩
法 官張玉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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