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 朴小字 第17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
朴小字第17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9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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