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房屋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6,500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反訴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反訴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35萬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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