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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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又竊盜,處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所犯2次竊盜罪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