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屏東縣潮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零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