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