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3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1,3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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