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3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1,3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