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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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401號債權人昌益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紹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公司名稱為九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或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如有誤載應予更正。
㈢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是否向 林鼎瑞 、 李繡如 個人請求,如向其個人請求應敘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