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322號原告昌益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紹文 訴訟代理人 劉陳玉珠 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綸公司)、林鼎睿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九綸公司自民國100年12月份至101年4
月份,向原告購買五金,承製于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唐集成公司)之興建工程,尚積欠貨款638,117元,雙方並於101年4月17日簽訂還款切結書,確認被告九綸公司尚積欠配管材料或租賃設備器具共新臺幣(下同)638,117元,被告林鼎睿則為連帶保證人,並由被告九綸公司與被告林鼎睿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6紙交原告收執為憑。惟被告九綸公司於101年5月還款60,000元,並另積欠其他貨款後,迄今均未履行支付義務,共尚積欠原告589,629元,原告並另以存證信函追討後被告仍未付款,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89,629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
以異議狀表示:被告九綸公司確實有積欠原告材料款,在101年4月也因該筆貨款,曾與原告協商並開本票,但因包商漢唐集成公司藉故拖延不付款,致被告公司面臨倒閉被追債,目前正準備與漢唐集成公司訴訟,且在整理核對帳款時發現所積欠金額不符,須再核對等語,且未提出任何證據。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九綸公司尚積欠原告貨款,被告九綸公司與被告林鼎睿並共同簽名還款切結書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6紙交原告收執為憑等情,業據其提出還款切結書、本票6紙及存證信函為證,並為被告上揭異議狀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雖抗辯係因包商漢唐集成公司藉故拖延不付款,致被告公司面臨倒閉被追債,且在整理核對帳款時發現所積欠金額不符,須再核對等語,惟此為被告九綸公司與包商之法律關係,核與原告無關,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佐其說,而被告均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是本件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既已依約將買賣之標的物全部交付被告九綸公司受領完畢,而被告九綸公司迄未給付全部價金,則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九綸公司給付價金,即屬有據。又原告執有被告九綸公司及被告林鼎睿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獲付款,是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票款,亦非無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1│九綸工程股份│101年4月17日│101年5月10日│106,353元│WG0000000│││有限公司、│││││││林鼎睿│││││├──┼──────┼──────┼──────┼─────┼─────┤│2│同上│同上│101年6月10日│同上│WG0000000│││││││││││││││├──┼──────┼──────┼──────┼─────┼─────┤│3│同上│同上│101年7月10日│同上│WG0000000│││││││││││││││├──┼──────┼──────┼──────┼─────┼─────┤│4│同上│同上│101年8月10日│同上│WG0000000│││││││││││││││├──┼──────┼──────┼──────┼─────┼─────┤│5│同上│同上│101年9月10日│同上│WG0000000│││││││││││││││├──┼──────┼──────┼──────┼─────┼─────┤│6│同上│同上│101年10月10│同上│WG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