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400號債權人 盧臺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采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所附不動產買
賣斡旋契約書有權請求斡旋金之人係立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