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方惠珍 被告 劉淑燕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