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