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騰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騰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廖騰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於107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⑴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29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
4罪)、3月(共3罪)、4月(共2罪)、1年確定;⑵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26日以
106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上開
⑴、⑵案件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此,就前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本件假釋中裁付保護管束之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又受刑人於107年6月5日入監服刑,於108年6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157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1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