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吉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超過新臺幣(下同)3,810,300元部分廢棄,經核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游育倫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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