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聲請人 鄭郅帆 即 鄭萬枝 之繼承人聲請人 鄭郅言 即鄭萬枝之繼承人聲請人 鄭鈺雯 即鄭萬枝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起)。㈡遺產分割証明。㈢聲請人各如何請求請一一列出等事項,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