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何林罕
何書賢 何裕祥 何事能共同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邱啟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移調字第7號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5年度移調字第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何明鏡 為本院105年度移調字第7號確認派下權事件之所列之相對人,因何明鏡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瞭解何明鏡就祭祀公業何安撫之派下權益是否存在,以確定聲請人繼承權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何明鏡死亡證明書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8至14頁),並有卷附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40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查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等與上開事件存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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