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小字第41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小字第416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