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星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代表人古珊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四八、一四四三四、二二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星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甲○○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星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法國葳力乳暈嫩紅濃縮精華霜、法國葳力VitVit乳暈嫩紅濃縮精華霜各壹盒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構成犯罪之事實:
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擔任被告星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因執行該公司業務,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先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核准及發給許可證,逕由西班牙國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法國葳力VitVit乳暈嫩紅濃縮精華霜及法國葳力乳暈嫩紅濃縮精華霜,在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同時報關入境。前者辛烷基甲氧肉桂酸鹽OctylMethoxycinnamate含量為百分之四點五,後者辛烷基甲氧肉桂酸鹽含量為百分之一點七,二羥基四甲氧基二苯甲酮Benzoph--en3含量為百分之零點四,均於化粧品外盒標示防曬、斑點淡化及避免黑色素沈澱等療效,皆不得以一般化粧品列管。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分別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及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分別查獲,並扣得前述妨害衛生之乳暈嫩紅濃縮精華霜各一盒。
證據:
㈠被告甲○○自白因執行星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未經申請查驗許可,輸入前述乳暈嫩紅濃縮精華霜。
㈡證人 林靜芬 之陳述。
㈢卷附進口報單、檢驗成績書、檢查現場紀錄。
㈣扣案乳暈嫩紅濃縮精華霜二盒。
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㈡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