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管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 蔡樹根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 張淑芬
蔡世旺 蔡世賢 蔡文忠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管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上之建物分為三等分,並將其中一分交由原告管理、收益、處分。衡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履行系爭協議後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主張其因本訴訟可獲得之利益數額約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有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