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5號聲請人威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