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朱興龍 被告 郭洧承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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