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日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 被告 謝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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