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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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3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弘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