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7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張秀珍
雷孟書
被 告 陳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