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原 告 盧政廷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呈商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