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原   告  盧政廷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呈商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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