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五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背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一││7│台││││││││背│期年│5間│偵3│中│上3│││││2│││徒六│至│6│高│4│3│同│上│3│執9││信│刑月│1間│9│分│易2│││││丁0││││││院│1│││││1│││││81││││││││││││偵82│││││││已執畢│││││51││││││││││││46││││││││├──┼──┼────┼─────┼─┼───┼────┼─┼───┼────┼────┤│恐│有一││28│台││││││││嚇│期年│間│58│中│上1│││││0││取│徒八│至│偵69│高│5││同│上││執6││財│刑月││47│分│易4│││││丁7││││││院││││││3│├──┼──┼────┼─────┼─┼───┼────┼─┼───┼────┼────┤│恐安│有八││28│台││││││││嚇全│期月│間│58│中│上1│││││0││危│徒│至│偵69│高│5││同│上││執6││害│刑││47│分│易4│││││丁7││││││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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