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執聲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85號及本院99年度簡字第2964號、99年度智訴字第1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執行刑。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確定日││號│││期├───────┤期│期││││││案號│││├─┼───┼────┼───┼───────┼───┼───┤│1│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10│臺灣台南地方法│98年12│99年6│││二級毒│6月│月18日│院│月31日│月17日│││品││凌晨0├───────┤││││││時50分│98年度易字第│││││││許回溯│1585號│││││││24小時││││││││內之某││││││││時││││├─┼───┼────┼───┼───────┼───┼───┤│2│販賣猥│有期徒刑│96年8│本院│99年8│100年7│││褻影音│2月│月3日├───────┤月16日│月27日│││光碟片││晚間9│99年度簡字第│││││││時50分│2964號│││├─┼───┼────┼───┼───────┼───┼───┤│3│違反著│有期徒刑│97年3│本院│100年2│100年5│││作權法│7月│月31日├───────┤月16日│月2日│││││至98年│99年度智訴字第│││││││1月16│16號│││││││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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