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1-1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件聲請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如附表編號13所示,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448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4年7月10日│1,0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15│├──┼───────┼────────┼───────┼──────┼───────┤│002│94年7月10日│1,0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16│├──┼───────┼────────┼───────┼──────┼───────┤│003│94年7月10日│1,0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17│├──┼───────┼────────┼───────┼──────┼───────┤│004│94年7月10日│3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18│├──┼───────┼────────┼───────┼──────┼───────┤│005│94年7月10日│5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19│├──┼───────┼────────┼───────┼──────┼───────┤│006│94年7月10日│4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20│├──┼───────┼────────┼───────┼──────┼───────┤│007│94年7月10日│3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21│├──┼───────┼────────┼───────┼──────┼───────┤│008│94年7月10日│200,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1日│No167322│├──┼───────┼────────┼───────┼──────┼───────┤│009│97年5月13日│26,500元│97年6月13日│97年6月14日│No390065│├──┼───────┼────────┼───────┼──────┼───────┤│010│97年5月13日│26,000元│97年7月13日│97年7月14日│No390066│├──┼───────┼────────┼───────┼──────┼───────┤│011│97年5月13日│25,500元│97年8月13日│97年8月14日│No390067│├──┼───────┼────────┼───────┼──────┼───────┤│012│97年5月13日│25,000元│97年9月13日│97年9月14日│No390068│├──┼───────┼────────┼───────┼──────┼───────┤│013│97年1月6日│17,000元│97年2月6日│97年2月7日│No36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