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英電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全英電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全英電器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