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逾新臺幣5,850,000元之請求依據(查系爭合約書約定相對人應清償新臺幣5,900,000元,惟亦載明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12月5日收到現金新臺幣5,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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