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昭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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