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及改造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為警查獲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枝、改造子彈四顆(其中一顆業經試射),均屬違禁物,因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六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經送鑑定結果,認係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而扣案改造子彈四顆,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六點六mm土造金屬彈頭改造而成之改造子彈,經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刑鑑字第○九一○三一九一二五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分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寄藏、陳列,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均應予宣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