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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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黃煥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煥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煥之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至、至、至所示犯罪,各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一年四月、一年二月。
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張懿昀【附表】受刑人黃煥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月│有期徒刑月│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徒刑1年4月(本院100年度││之刑││訴字第614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3月8日│100年4月9日│100年6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74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4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案號│等│等│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497號│100年度訴字第497號│100年度訴字第614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1日│100年9月20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497號│100年度訴字第497號│100年度訴字第61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3日│100年10月24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636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636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185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定其應執行│徒刑1年4月(本院100年度│(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58號判決)││之刑│訴字第614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28日下午2時5分採尿│100年9月12日││││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案號│等│等│等│├───┬──┼─────────────┼─────────────┼─────────────┤││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614號│100年度訴字第858號│100年度訴字第858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20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614號│100年度訴字第858號│100年度訴字第858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24日│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185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472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472號│└──────┴─────────────┴─────────────┴─────────────┘┌──────┬─────────────┬─────────────┬─────────────┐│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0年5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2237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893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893號│││││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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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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